(“经济观察网”专栏)
这几天,武汉农民杨友德成了新闻人物。缘由则是这些年最为沉痛却一直在重复上演的事件:拆迁和征地冲突。他承包的土地和鱼塘被征用,赔偿款谈不拢,面对强拆,他用礼炮自制“土炮”,打退了数次进攻。
比起唐福珍女士、陶兴尧父子自焚护家的惨烈,刘大孬开动货车撞死4位拆迁人员的血腥,杨友德的方式算是相当有“创意”,还带了些许喜剧色彩,如此才吸引已然对一般强拆行为麻木的新闻媒体。------看来被强拆者要引起社会关注,其抗拒形式得不断花样翻新才行。
然而我对杨友德“土炮护地”的前景很不乐观。他用来发射的礼炮被当地警察没收了,且要求他签“不违法”的协议。在稳定压倒一切、连弹弓都成为管制“武器”的当下,警方没收杨友德的“武器”,当然会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至于,杨友德所面临的不法伤害,谁来保护?对不起,具体办事的警察以及当地政府很可能选择性失明。
杨友德在签“不违法”的协议时,强烈要求加上“我决不先违法”,意即对方违法在先,他有反击的权利。-----对不法伤害有权进行正当防卫,这是古今中外不论在那种政治体制下、法律体系下都几乎得到认可的社会规则,一个农民竟然要在和地方政府的协议中特意申明,真是够辛酸的。
从杨友德的行为来看,这是个很有想法、考虑问题细密的现代农民,然而在今天的土地制度下,他的“土炮护地”注定会遇到尴尬,对方完全可能通过一系列行政的、司法的手段,变成“依法拆迁”,而杨友德一对抗,那就是“违法”了。
杨友德的“土炮护地”要是搁在60年以前,其合法性天经地义,因为那时候土地多是私有的,杨家经营的这片土地要么是自家的,要么租种地主的。如果是前者,征用方和土地的主人杨家谈判,杨家有漫天要价甚至拒绝交易的权利;如果是后者,征用方和地主即使谈妥,地主对租户也要给予相当的补偿,那个时代的民间习惯法对“佃权”的保护相当充分。这当然不是地主的思想觉悟高,而是和其利益攸关,假如不能保护“佃户”的权益,地主可以任意毁约,佃户对租种土地的风险无可预防,那么地主的地就很可能难以租出去。
而今天,我们知道中国的土地所有制有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从理论上说,所有人都是土地的主人,但民法的常识是,所有权人和所有物必须有明确的对应关系,比如说这件衣服是张三的,而不是李四的,或者说这件衣服是张三与李四两人凑钱买的,一人占一半。而当所有权人成为一个虚幻的集体名词,而不能与具体某人对应,那么所有人是土地的主人,就意味着所有人都不是土地的主人,土地实际上沦为按法律仅仅是所有权人雇来看管土地的长工------即“人民公仆”的私产。农村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似乎比全民所有的城市土地,产权要明晰一些。但问题的本质是一样的,无非是共同享有土地所有权的人数少一些而已,但这个集体中具体的个人都不能单独处分自己的所有权。因为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人各自享有的份额,可以是相等的,也可以是不相等的。共同共有,是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按份共有人,可以份额对外表示和主张权利,共同共有,不能以份额对外表示和主张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是“按份共有”,某村100亩地,明确了杨友德占10亩地。村长要将100亩地卖掉,杨友德说我那10亩不能卖,你给划出来,其余90亩你们该怎么卖我不管。而一旦是“共同共有”,杨友德和所有村民对100亩地共同拥有产权,但具体而言他不能单独对其中任何一寸土地进行处置。如此,掌握公共权力的人,就很容易以“集体”的名义,替这个集体中所有的人做主。
可以说,无论城市土地全民所有还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土地属于无名无姓的“人民”,而不属于哪一个有名有姓的“公民”。如此, 某些人就会借“人民”之名,一次次伤害“公民”。
明乎此,就知道杨友德要保卫他耕作的土地是多么艰难,因为对方完全可以说:这土地不是你杨友德的,土地的所有权人已经同意被征用了,你一个“佃户”,给你仨瓜两枣,你滚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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