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此事一经报道后,当地官方“澄清”:一不是免职,而是带队去农村锻炼。当然,县太爷要给一个人穿小鞋,没必要赤裸裸开掉,把他从重要部门调走,在官场上孤立他就够他难受了,当年苏东坡流放海南也可说成被朝廷安排去最需要的地方锻炼呀;二是说他将集体研究的决策提前泄露,贪天之功。这就是更为严重的“僭越”了。)
湖南省双牌县政协委员胡佐军在政协委员一席发言,触怒了县委书记郑柏顺,被免掉县委办公室主任的职务,发配到农村呆两个月。这是一件尴尬事,尴尬的不仅是说话没把门的胡委员,尴尬的还包括业已存在六十余年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在现实权力版图中的处境。
如果我们把这一幕置换成六百年前的明代或者一千年前的宋代,某位大臣比如苏东坡为文作诗,讥讽皇帝失德,那么会怎样?重则杀头,轻则贬官流放,事实上苏东坡遭遇“乌台诗案”时,就有嫉妒他的大臣从他的诗集中挑出他大不敬的字眼,比如诗中有““根到九泉无曲处,世间惟有蜇龙知。”这两句诗被沈括等人指责为隐刺皇帝:“皇帝如飞龙在天,苏 轼却要向九泉之下寻蜇龙,不臣莫过于此!。”
县委书记当然不是皇帝,熟悉中国地方政治生态的人,应当知道,在一县之内,县委书记的权威几乎是不受挑战的,基本上做到了“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要管空气。”在本县之内,无论是人大代表还是政协委员,对县委书记的权力要真正实行监督,是相当困难的。而胡佐军这个政协委员的身份又不一样,他是直接为县委书记服务的县委办公室副主任,他和县委书记的上下级关系或者说从属关系清清楚楚。我们很难想象宋江这个押司以郓城县知县的口吻说话,贾宝玉的书童茗烟以宝二爷的作派行事,将会怎样。即使知县和宝二爷大人大量,郓城县官场和贾府上下也放不过他俩。当年湖南巡抚骆秉璋是诚心诚意请左宗棠当幕僚的,左宗棠以当仁不让替骆中丞做主,尽管骆中丞信任他,尽管他对长沙城避免被太平天国攻占居功至伟,但因为违反官场规矩,被人告到皇帝那儿说他是“劣幕把持”湘省,差点掉脑袋。郑书记批评胡佐军最重要的一点是:“有政治野心,目无组织纪律,个人英雄主义膨胀。”这句话,换成几百年前的说法,就是“僭越”。对于等级分明的官场来说,是可忍孰不可忍。
也许有人会说,胡佐军不还是政协委员么?他那番话也是在政协会上说的。《政协章程》规定:“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权利,虽有法律和章程作出明确规定,郑书记也不会公开否认这类规定。但是,这种权利在现实中如何行使,必须满足一个起码的条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其批评和监督的对象而言,是相对独立的。也就是说,他不必受制于被批评和监督的对象。这也是近年来社会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职业化的原因之所在。我们设想一下,如果在政协会上某个政协委员是民主党派人士或者企业家、教师,他说出一番让郑书记不高兴的逆耳之言,郑书记多半会强忍不快,表现出雅量来。而作为自己直接的下属,去当政协委员本来就是组织的安排,是要去那个场合为组织、也就是为领导争光添彩的,就算别的委员不晓事,批评自己的领导,作为组织派出的委员,也有辩护的义务。可胡委员竟然太不通味了,僭越了自家老板的威仪,这个“错误”还不大么?
郑书记在胡委员发言完毕,谦称“仅一家之言”时,对周围的人说:“你代表的是哪一家。”倒是触及到现代代议制政治的核心了。无论是人大代表还是政协委员,不可能代表所有人,如果代表所有人那还要开会争论干什么?也不是代表某个人,否则别人选他干什么?他只可能代表一部分人,而且这种代表是经授权取得的。那么政协按界别,人大按地域组成,每个委员或代表发言就当然地代表推举或选举他的那个界别或地域,比如文化界的政协委员就可以明确无误地对县委书记说:我代表本县文化界和你说话。可为县委书记服务、被组织推举出来的胡委员,他确实很难代表某一个人群来说话,书记不高兴,当然后果很严重。
胡委员假戏真做,于是杯具发生了,他犯了“僭越”之大忌。
(载《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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