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现实中往往不是这样的,不但村民选出来的“村长”成了县、乡这类官方权力机构的派驻者,而且利用村民授予的权力反过来损害村民的利益。最近《经济参考报》报道:2009年4月当选浙江省义乌市大塘下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的朱有云,在大塘下的旧村改造等方面利用手中权力大肆谋取私利,破坏了对土地、房屋和人口的确权工作的公正性。http://news.jschina.com.cn/system/2011/07/28/011330248.shtml-----在东南沿海等许多发达地区,政治组织村委会和经济合作社这类集体经济组织或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或是主要成员高度重叠,这类经济组织的负责人亦是通过村民选举而来,他们理应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而在此之前,写过许多深度报道的南方都市报记者陈宝成,在微薄上直播其生活在老家山东平度的父母受到当地村官威胁、殴打,受到了极大的关注。
村民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出来的村干部,反过来伤害村民的利益,这可说是“村官”角色的异化,考诸近年来的媒体报道,今日中国农村,此类“异化”并不少见,这种现象已经从根本上威胁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法律尊严以及中国基层民主建设所取得的成就。
1949年前曾长期存在于中国农村的保甲制度,被后世学者视为统治者为了控制乡村社会的“反动”制度,保、甲长亦是政府权力在基层的延伸,他们不是为了维护村民利益,而是为了替官府控制、压迫村民的而存在的。这种性质决定了保、甲长唯官府之命是从,许多保甲长成为欺压良民的豺狼。
今日的村干部,和1949年前的保、甲长从法理上说,其性质完全不同。保甲长是官府指定的,并不体现村民的自主意志,他们屁股坐在官府一边,为官府办事顺便自己占些便宜,再正常不过了。但村委会是村民海选出来的,怎么也和过去的保甲长一样呢?在今日中国官方政治话语体系内,乡镇、县市一级的政府也是人民选举出来了。但与之相比,村委会可是村民一人一票直选组成的,其“民选”的成色足得多,权力授予与代理的脉络更为清晰。从人性及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经验来看,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自肥的现象并不少见。但在乡村这个熟人社会里,村民自治组织的负责人若谋私自肥,很容易被察觉。村民们监督、制约村干部比对高层级政府官员的监督、制约方便也有效得多-----完全可以用选票将其赶下去。
然而,在生活中,人们会发觉村民用选票罢免一位损害村民利益的“村官”是多么的艰难。原因何在?往往是因为这类“恶劣村官”和基层政府结盟。
照理说,村民选举村官,罢免不合格的村官,是村庄的“家事”,乡村、县市政府只能是一个中立的裁决者。然而,在中国乡村社会,许多乡镇、县市政府有着自己的利益,而且常常与村民的利益有着很大的矛盾与冲突。最为典型的是;中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决定着法理上是一个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共同拥有某些土地,但土地对单个人、单个农户而言,其权属是不明确的。一个农民不能明确地说哪块地是他的,而一些地方政府几乎靠“土地财政”养活,他们有着拿走农民土地的天然冲动。土地集体所有这种模糊的所有制为地方政府拿走农民的土地开了方便之门,然而这一行动的成功必须有村民权益代理人-----村干部的配合。
于是,因为利益的冲突,村委会主任等“村官”的处境颇为尴尬,他们处在基层政府和村民之间,是依法维护村民利益,还是出卖村民利益取悦于基层政府?在这场博弈中,基层政府更为强势,他们不但能依靠组织的力量极大地影响村委会选举,而且能用利诱来控制村干部为己所用。------如此,村民选举的利益代理人很容易异化为伤害村民利益的基层政府的代理人了。在1949年前,保甲长虽听命于基层官府,但由于当时农村土地的所有权非常清晰,依靠保甲长来夺取产权明晰的农民土地,其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是相当大的,远不如现今“土地集体所有”方便。-----这是今天农村因土地产生的官民冲突频发的根本原因,这也是为什么地方基层政府喜欢贪腐、黑恶的“村官”-----因为这样的村官以权谋私,容易和地方政府结成利益同盟。这也是为什么一个个损害村民的 “村官”被举报后查处起来那么困难的原因所在------因为他不仅仅为自己谋私。而真正能抵抗住诱惑、依法维护村民利益的 “村官”,容易得罪基层政府,他们的处境可想而知,浙江乐清钱云会的命运便是很好的证明。
地方政府若在乡村有自己的利益诉求,而不能中立公允地充当裁决者和服务者,那么朱有云这类村官必将前赴后继,而村民举报不良村官、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成本则是相当的高。------因为他们对垒的决不是一两个小小的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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