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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刊最终未能刊发的约稿)

已过去的闷热六月,有两件事注定要载入中国法制史。一是因2010年2月律师李庄被重庆市法院认定“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就在即将刑满释放时,重庆司法当局以追究“漏罪”为由重新在当地法院提起公诉(俗称李庄案第二季),在社会舆论广泛的关注下,经过辩护律师及身后的“顾问团”的努力,重庆公诉方决定撤回起诉,李庄得以如期出狱,离开重庆回京。二是湖北利川市曾当过反贪局长、司法局长的都亭办事处党委书记、主任冉建新,因涉嫌受贿犯罪由巴东县检察院侦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冉建新猝死,死者家属和社会舆论认为冉遭受了刑讯逼供,因此数千村民在市府门前聚集并爆发了警民冲突。

当李庄案第二季开始时,由于对“第一季”的印象,我和许多公众不相信李庄在重庆还能得到公正的审判,基本上认定既然有人要利用公权继续整他,那么司法程序无非是权力导演的一场戏,李庄的牢还得坐下去。连律师斯伟江为其辩护时说的那句流传甚广的隽语“正义虽然不在当下,当我们等得到”,说明其辩护律师也是知其不可为而为之,对庭审的后果很不乐观。当地检方在警方递交的证据破绽百出的情况下,决定撤回起诉,算是在最后的关键时刻最低限度地捍卫了法治那点尊严。这个结果出乎许多人的意料,究竟是何种力量最终促成了这一结果,局外人不得而知。李庄在出狱后,才知道那么多素不相识的法律人、记者、网友为其奔走呼吁,他在致谢信中最后“致以最崇高的法治敬礼”,我认为对一个曾经以法律为职业的著名刑辩律师而言,这句看起来很平常的话凝结着他多少的辛酸与感慨。当公权力悍然践踏法律时,再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刑辩经验也无法保护自己。但李庄是幸运的,他的遭遇让全中国的律师有唇亡齿寒之感,斯维江这样以前主要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以及民商法大家江平这样的法学家,冒着极大的困难和风险来为一件刑事案辩护和呼吁,我想原因即在此。如果一个人的宪法权利在刑事司法程序上得不到公正的对待,那么公正的民商事法律体系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当一个人的人身权可以随意被公权力侵犯时,谁还能指望这种环境下,知识产权得到尊重?合法财产权得到保护? 同时李庄的遭遇也会一些至少表面上吃法律饭的检察官、法官在反思:当法治的原则被破坏,公正不能在法庭上得到伸张时,不仅仅是律师,包括检察官、法官都是最后的输家-----检、法职业赢得公众的尊重和信任绝不因为他们能以法律的名义让人入罪,而是他们能捍卫法律的公平与尊严。没有后者,他们的职业前景,可谓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而冉建新的暴死,让我想起拙著《闲看水浒》中的一章《几人是干净的几人是安全的?》。当法律不能成为“护身符”时,李庄这样经验丰富的法律人救不了自己,同样,在当地算一号人物的官员冉建新也救不了自己。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冉建新是当地长大的官员,因在征地时极力维护乡亲们地利益而得罪上司,那么上司就利用更强大的权力来对付他。官方调查组出台的尸检报告认为:“(冉建新)躯体及精神刺激(长时间审讯、体位受限、损伤及情绪激动)导致其所患的垂体促性腺激素腺瘤发生急性出血坏死,最终因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体位受限说白了就是长时间使用刑具,并造成精神和肉体上的“损伤”,这就可视为“刑讯逼供”。几位参与办案的检察官和纪委官员或被刑拘或被停职调查。这些人那样对待冉建新或许是立功心切,想讨好上司,可当他们被刑拘后,我倒担心他们的合法权利是否会得到保障。事件的处理如果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原则,而是以“稳定”为借口遮蔽真相,办成葫芦案,那么这些一线侦讯人员很可能被当成替罪羊,替他们的上司背黑锅。我在《几人是干净的几人是安全的?》这章中写道:“我们看到的《水浒传》中的社会,被人害的人往往又是害人者,昨日为台上之贵,今日为阶下之囚。《水浒传》写刘高花荣一章的结尾用了两句诗:‘生事事生君莫怨,害人人害汝休嗔。’”

没有现代法治秩序的皇权时代,人们只能把个人的祸福归结于“莫怨”“休嗔”的宿命。李庄案第二季中律师和检察官、法官的表现,让我依然抱着法律终将成为所有人“护身符”的希望,如此,无论官员还是草民,会最大限度地避免冉建新那样的悲惨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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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砍柴

十年砍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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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名李勇,上世纪七十年代生于湖南省新邵县一个山村,1993年毕业于兰州大学中文系。先后栖身于北京某上市公司、国家某部委,1999年因国务院机构精简分流到《法制日报》,2008年10月,“告别圈养的记者生涯”, 入语文出版社,开始“四书”生涯:读书、写书、编书、卖书。作家和知名网络人。 我的邮箱是:liy303@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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