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长春因涉嫌受贿在庭审时语出惊人。因为审判他的是浙江省仙居县法院,他当着众多旁听者“抗议”:副处级法院无权审判他这个正处级官员。旁听者闻之哄笑,这句话放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背景下衡量,其荒谬狂妄是不言而喻的。曾有“作家局长”之称的刘长春既然见多识广、文采出众,当下资讯又如此发达,他应当听说过国外县一级的地方法院向总统、总理、部长级别的官员发传票这样的新闻。
在讥笑这位正处级官员之余,其实我倒觉得他在情急之余“实话实说”。如果他仍然端坐在台上,给下属作报告时,这样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则的“昏话”绝难说出来。而在很可能免官获刑之时,他撕下了平常光鲜的面纱,直接说出了权力运行的真实逻辑。
我们必须承认,尽管从理论上说,司法的权威是不容挑战的,各级法院的依法独立审判受到保护。但在现实中,法官确实是有行政级别的,既然有行政级别,那么彼此之间按级别分高低贵贱,自然也是合乎逻辑的。在这样的评判体系内,级别低的官员来审判级别高的官员,当然有“僭越”之嫌疑,刘长春的“抗议”并非没有道理。
刘长春的这句话,实际上暴露出现在司法制度在中国特有的政治文化中所显现出的尴尬。我们知道,现在这套法律和司法体系,并非我中华国粹,而是从晚清沈家本主持法律修改后,不断从西方移植过来的,这套体系的核心是法律至上、司法权威至上。审判者不是凭借自身的行政权威来断案,而是代表至高无上的法律来断案,具体法官和某一法院其本身资历、年龄以及社会威望如何并不重要,所有人要服膺的是其代表的法律权威。但中国长期是个礼制社会,礼制社会的核心就是等级秩序,用人际之间的等级来维护整个社会的运转。那么无论在家族还是在社会,更不用说在官场,辨亲疏、尊卑、贵贱,是最为重要的。家族间起纠纷,一个晚辈再有见识,德行再高洁,也不能像长老那样具有调解的资格。而在官场,由于权力的来源是由上至下,官员级别低的对官方级别高的形成自然的服从关系,那么对某官员的处分,只有高于其级别的官员出面,才能名正言顺,否则就是以下犯上,与礼制不合了。
对这句“昏话”,有网友开玩笑说,那么谁有资格来审判刘局长?只有包公了。我们看话本或戏曲,常常见到包公这类清官,不畏权势秉公断案时,总喜欢抬出一把尚方宝剑镇场面。原因何在?因为尚方宝剑乃皇帝所赐,那么手持尚方宝剑的官员是代表皇帝而非代表法律来审案,在皇权至高无上的时代,他们审案的权威当然没人敢质疑。同理,包公的“龙、虎、狗”头三种用来处决犯人的铡刀,就是这种等级文化的反映。处决皇亲国戚的用龙头铡,处决官员则用虎头铡,处决小吏和小民就只能用狗头铡,同样是犯死罪,其上刑场的待遇也是等级乱不得。前几年,每当某贪官判死刑被处决,媒体报道注射执行而对一般死刑犯仍然使用枪决时;每当看到曾经有官职的犯罪嫌疑人出庭受审不用像寻常犯罪嫌疑人那样穿带有“耻辱刑”遗迹的囚衣时,我就想到了包公戏中的三种铡刀。
像刘长春这样的官员,其所谓的文才、见识虽然号称出众,但其知识的底子是传统的,所以明君、贤臣,清官、贪官以及官员为民父母之类的观念对他们是发生着真真实实、触及灵魂的影响,因为这样的知识以及其所产生的文化环境、制度环境,是实实在在地支撑着这个社会的运转。所以如此“昏话”当以真话、实话来待之。
(《华商晨报》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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