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同舟共进》
今年清明,我回到湘中的老家为祖父祖母扫墓。如果不是网络上的一件“奇遇”,我想我不会在短短几天,硬是把堂屋里樟木箱内二十余本族谱认认真真翻阅一遍。
2010年的一天,我突然接到一封来自四川的电邮,写信人姓李,家住宜宾,年龄和我相仿。他说他在一篇文章里知道我姓李,是湖南新邵人。他们家族是清代由湘迁四川,繁衍数万人,现在合族想找到湖南的“根”。我问他可有文字资料。他说,“文革”时族谱损毁殆尽,改革开放后族内长老凭记忆写下了始迁祖的一些信息。始迁祖为“大一公”,“康熙十六年由湖广省宝庆府邵阳县新立弘仁乙都第五甲北路庙皇金禹山地名石马江严村冲坐落地名新屋基”,迁到四川铜梁。
由于年代久远且凭记忆写就,前面的“都”“甲”之类清代县以下的行政区划,未必准确,且很难考证,因为这类官方地名因朝代更替变动甚多。谢天谢地,四川这一李氏家族330多年来一直记得他们祖先“长征”的起点之“乳名”,这种由民间认可的地名,历数百年而不变易,无论官方叫它“某某都”“某某乡”或“某某公社”。我告诉他,敝族就在这一代居住,现在邵阳北路包括石马江、严村、新屋基一带在上世纪五十年来由邵阳县析分出来,和新化县析分的一部组建成“新邵县”,“新屋基”又称“新屋里”,是敝族宗祠所在地。由此看来,先生这一族是我们这个家族迁出。于是,我俩认了宗亲,且答应在下一年的清明回乡为他查询。
我翻阅的那些族谱已是第四次修订。本族四修族谱已是1982年,但依然是竖排、繁体字、宣纸的古书装帧。专门有一册曰《迁徙分表》,从明成化年间开始,记载历代本族人迁徙的情况。但有些迁徙者信息十分详细,如某一年迁往某省某府某县某都,有些只是笼统地载上迁徙者的名字和迁往的省份。我想这种差异,应当和迁徙者本人的状况息息相关。有些人略识几个字,到异乡落脚且和留在湖南的同族亲人有书信往来,因此本族修谱时能记载详细信息,反之则信息简略。
查阅《迁徙分表》,更能理解“湖广填四川”之说。本族往外迁徙最集中的时间在清代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大部分迁往四川,亦有一小部迁往陕西、贵州。迁徙分表按照年代的先后秩序排列,在康熙年间,我查到了“大际迁四川”,“大”是本族的字辈,为江西迁湖南后的第十四世,本人为二十六世,“大”字辈徙川者有多人,唯大际公的年代相近。因此我认为这位“大际”极有可能是四川宗亲所言的始迁公“大一”。因为彼处是根据老人的记忆记录下来的,难免有错讹,且“一”“际”韵母相同。当然,这仅仅是推测,四川的宗亲不免有些遗憾,他寻找远在湖南的“根”到此算是十分接近史实了。白云苍狗,陵谷变迁,要完全还原三百多年前祖先走过的路,几乎是不可能的,何况他们只是一些籍籍无名的湖湘农人。
已是互联网时代的21世纪,那位四川的宗亲仍然在孜孜不倦地“寻根”,很让我感动。究竟是什么一种力量让一代代中国人对故土和宗族如此看重,对祖先是如此敬重呢?“祖先崇拜”几乎是中国人一种准宗教。我以为,是由中国数千年农耕社会决定的,多数中国人合族而居,乡村的自治秩序主要是由宗族来维护的。宗族的权威来自对同一祖先的认同。而传统中国社会的多数人其安全感甚至幸福感和宗族息息相关,在王朝的治理力量有限的情况下,县以下的民间社会不但由宗族维护秩序,一般人的种种权利亦由宗族维护。明乎此,才能理解一个忤逆不孝的人被赶出“祠堂门”是多么恐怖的一种惩罚,这意味着他成了背后无体制化的集体作靠山的单个“原子”。
传统中国农村的社会秩序,主要由宗族来维护,那么宗族的准“体制”准“公权”的力量通过什么来显示呢?我以为,很重要的三项工具是:宗祠、坟山和族谱。
宗祠是合族的议事场所,可看成家族“议会”“内阁”所在地,凡关系到全族的大事,必“开祠堂门”,召集各房长老商议,一旦作出决定,便意味着是全族的意志,在本族内有着无可辩驳的“合法性”。祠堂作为全族“代议合一”的机构,往往附属有全族共同拥有的田产、山林、坟地。这种“家族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处置权自然由族长及有话事权的长老,但其管理、处置共产即族内大小事务的公平性,并不比后来的人民公社或乡镇政府、村委会差,甚至更好。族田的收益,多用来合族的公益事业,如修族谱、祭祀祖先、节日唱戏娱神、供养和安葬孤寡老人、辅助族内天资聪颖而家境贫困的子弟。因为主事者往往是有权威的乡绅,他们或有过功名,或子弟在外为官,所追求的是在地方的清望,在这种宗族文化里,在本族占经济上的便宜是得不偿失的。
坟山对传统中国人来说,有着财产和精神层面的双重意义。土地所有权是非常重要的产权,而活人栖息的宅基地和死人安葬的坟地又是土地所有权中最重要的。清明子孙到坟地为祖先扫墓,即是追思祖先的恩德,也可以理解为一种权属的宣示,即告诉周围的人们,这个坟尚有后人来祭奠,它是有归属的,请您善待。——所以,在中国古代,掘人祖坟,那是超级的仇恨,是对祖坟所有者最重要物权以及精神层面的双重侵犯。
而族谱,是将家族自治的“合法性”形诸文字,并提供自治所必须的详细资料。将全族人丁载之于册,包括迁徙到外地的,是让合族人别亲疏、尊卑,因亲疏尊卑不同,相互之间有不同的权责。尊者可以驱使晚辈,晚辈必须尊重长辈,但世上任何不平衡的权责关系不可能长久,这种看起来有失公平的权责关系自有其平衡之道,因为反过来,长辈有照顾、提携晚辈的义务,所以在传统中国,某个人发达了,其族内晚辈来沾光是天经地义的。族谱可以说是一部家族自治的“百科全书”,吾族四修的族谱,第一卷便是“封诰嘉奖”,辑录的是历代朝廷和政府的封诰、嘉奖本族人的文字,这种对皇权或政权的推崇是“政治上的正确”,是一种尊重官府的宣示。接下来就是“自治宪法”——本族公约,以及有德有名的先人教导子孙的训词。除此之外,还有《祠堂考》、《坟山考》等卷,这是对本族公共财产的记载,让后世子孙铭记,以利于维护本族权益。还有《艺文志》,辑录是本族有文才的人留下的诗文,激励后世尊重斯文,当然还有重要族人——既有功名或官职的人物传记。附录一册,乃《农村日常应用文》,载以祭文、请柬、春联、寿联以及酒席排座次、举办婚礼丧礼的范式。
我此番回乡时,本族正在开始第五次修谱。一般说来族谱应该三十年一修,因为三十年已是半生,一代人都长大了,再不修订的话很多信息就将消失。但修谱又不可能不受制于整个社会的政治局势。考察本族前四次修谱,会发现和中国一个半世纪的政治风云有莫大的关联。第一次是清同治年间,那正是湖南乡下各族修谱的高潮,原因无他,太平天国刚被湘军扑灭,天下隐隐有中兴之像,局势平稳了,立功发财的湘军将士纷纷回家修谱;第二次是宣统元年开始,等修成的时候,已是民国元年,主其事的那位先祖是前清的南昌知府,在族谱后记中说自己正避祸沪上,感叹局势大变;第三次修谱是1946年开始,1948年结束,正是抗日胜利后,湘中相对平静的时期;1982年四修,原因就不用解释了。在此之间,诸多族谱被毁,幸亏有一房宗亲将一份族谱藏匿起来,免于秦火之劫这份孤本成为四修族谱的蓝本。
当然,家族自治并不都是温情脉脉的,包括修族谱、建祠堂这类合族公共事业,也有违背一些家庭的意愿行摊牌之实。“族权”不能妖魔化,但也不能溢美。但如果我们再深究下去,是不是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族权对一些人确实有欺压甚至盘剥,但远不及官府对百姓的压迫与剥削,而其对普通成员提供的保护却强于官府。
今天中国农村社会经过六十余年的改造,乡绅阶层已不存在了,也不可能恢复传统中国的“宗族自治”,基层政府必须扮演一个全能的角色,其手中有着超越任何一个时代的权力,但对其监督与制约不够,其道德的自律更比不上宗族中的长老,于是其权力易于伤民而疏于护民。传统中国的农村居民之间,一般矛盾通过宗族即可调解,而今天,基层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因公信力缺失,而村委会这种自治组织的负责人,也普遍不是古代那样品德、能力被老百姓信任的乡绅,有些甚至是和黑恶势力勾结的混混、恶霸,靠威慑恐吓来治理乡村。由于过去那种家族调解的机制已消失了,于是一点点矛盾纠纷就可能扩大,又加上交通、通讯条件的改善,这是“上访”案件剧增的原因之一。一些涌进城市打工的农村青年,如我家族一些子弟,在繁华的都市,他们是弱者,很难在当地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同族同宗和同乡之间相互帮助,是他们最现实的选择。近年来,在外地打工或做买卖的同族、同乡,相邀一起回乡扫墓,而修族谱仍然得到多数人包括80后的响应,我认为这是在公权力保护阙如、契约社会尚未建成时,对“宗族自治”某种无可奈何的留恋。
但无论如何,正在急剧变化的中国农村,不可能再为“宗族自治”留出空间,族谱在农村社会自治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必定成为历史,而基层政府担当“全能者”也力不从心,且成本畸高,中国农村的治理结构如何变化,是值得持续关注的一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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