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句古语:至亲无文。除了像梁鸿、孟光这种夫妻间也要搞举案齐眉之类礼仪的君子雅人外,一般小老百姓之间,如果交情不错,相互用脏话打招呼,表达的是一种亲昵。比如两个老伙计见面,一人说
“你狗日的最近去哪儿了?”对方同样回应一句脏话,在中国社会是常见的情形。
如果同样脏话,对陌生人或者交情尚浅的人说呢?当心重则被揍一顿,轻则要求赔礼道歉。可见,一句话表达什么样的意思,要看说话的对象以及语境,对象和语境不同,可能导致的效果有天壤之别。那么,如何界定是“亲昵”还是“侮辱”?所谓如鱼饮水,冷暖自知,只有当事人可以去判断,第三方,包括政府是不能替人做主的。比如有人觉得受到言语侮辱了,可以通过各种方式,甚至打官司来维权,即“民不告,官不纠。”而某机构若硬性规定人际交往中哪些脏话不能说,那就属于多管闲事了。
其实,用手机发黄色短信,也是这么个道理。黄色短信泛滥,确实令人头痛,特别是一些黄段子超级爱好者,不分对象发黄信息,确实有侵权嫌疑。但问题是必须由感觉到受到人格侮辱的人来主张权利-----尽管这样做,很麻烦,但政府有关部门在这方面不能过于积极,否则就有侵犯更多人权利的危险。比如好友之间手机交换黄段子,甚至情人、夫妻之间的短信有令人脸红的内容,只要人家不扩散到公共领域,干卿何事?夫妻之间,有些行为甚于发黄段子,按此逻辑,也该管管。
近日,上海移动方面表示,将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关键词对短信实施预先过滤,如果公安部门认定该短信属于“黄色淫秽”范畴,该用户的手机号码将永久作废。 此举,既有违宪的嫌疑,也有违反合同法的嫌疑。
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此法条所言的“通信”,不仅仅指信件邮寄,包括一切利用合法通讯工具进行信息交流,如电话、手机、电邮等等。移动公司监控公民之间的短信交流,难道不是“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发“黄短信”又涉及何种“国家安全”和“刑事犯罪”?而且作为一家企业,客户手机入网,定期支付费用,双方之间是有合同的。随便停人家的手机,甚至号码作废,难道不是严重违约么?上海移动方解释,如果误伤无辜,机主可凭公安部门的证明来恢复手机号码。公安部门鉴定公民间通信的内容,其权力从哪儿来?由此造成的损失,电信服务商如何赔偿?
即使全国人大通过一项法律,授予公安机关和电信服务商有鉴别短信、停机废号的权力,恐怕鉴定起来也非常麻烦。要知道,汉语实在太精妙了,谐音、双关、隐喻、粘连处处可见,电脑程序很难鉴定,而靠人力逐条鉴定,那移动公司恐怕得成十倍地扩招员工。比如有人在短信中提醒某位闺密“女性交友注意事项”,程序检测到有“性交”两字,肯定是黄段子呀。如果事先屏蔽这两字,呜呼哀哉,我会伤悼汉语被阉割了。而有些段子,是表述上特正经,而实际内容很黄。清代的纪晓岚有一次和状元出身的同僚王文韶开玩笑说,尊夫人诰命封为“光华夫人”了?王文韶说:你从哪儿听说的?没有的事。纪晓岚说:在文庙门口看到御笔写的对联,下联是“文韶日光华”。
上海移公司的做法如果推行开来,我觉得最大的效果是:中国人编发黄色信息的水平将大幅度提高,隐喻、双关、谐音将被广泛应用。
0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