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著名维权律师周泽是我以前的同事,今天下午在四川汶川因未避县官出行,被拷了十几分钟。□□的县官真是威武。我强烈建议,以后中国官员像清朝那样,实行补服顶戴制度,穿上禽兽图案的衣服,让人一眼就能看出品级,否则一不小心就冲撞了车驾!
后据网友不断爆料,原来此次是中央某部司长前来检查工作(中间那个带眼镜有点秃头的,以下是参考链接:http://finance.sina.com.cn/hy/20100626/10468184950.shtml),川省财政厅副厅长(旁边那个微胖的)以及县委书记陪同。这样的架势明显是僭越么!
以下转载自周泽的博客:http://blog.caing.com/article/10041/
周泽(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10月16日下午,我在三位朋友陪同下到四川汶川县映秀镇凭吊5.12大地震死难者,遭遇多位不明身份人士攻击。
当日下午两点半左右,我在三位朋友的陪同下,驾车来到汶川县映秀镇,准备参观映秀镇的灾后重建情况及在地震中毁损的映秀中学,并凭吊地震死难者。
在离映秀中学旧址几百米的地方,车被交警拦下,称交通管制。于是,我与两位女性朋友下车,步行往映秀中学遗址。
在映秀中学遗址,发现遗址被围栏围住,在外面只能看见在地震中垮蹋,至今仍保持原状的教学楼的局部。地震后兴建的四川汶川特大地震记事墙也只能看到局部,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纪念表盘根本无法看见。
从地震记事墙和地震纪念表盘前面有开门的围栏前往回返时,同行的朋友说刚才路过围栏开门处时,听说今天有县领导来检查。
正 当我在映秀中学遗址旁边的广场参观在建工程时,一个小青年走过来,让我走开,离远点。问为什么,对方说有领导。因现场没什么戒备,我走在映秀中学旧址旁边 的广场通往映秀中学旧址围栏正门的道边,根本不可能影响他人通行,就说:“多大的领导啊?那么宽的路,什么样的领导过不了?”这时,朋友看到有一行人从围 栏围住的中学遗址走出,便按下相机快门。(附照片:领导出行)
领导出行
小青年便走过 去要求朋友删除相机里的照片。我便上前理论,问其凭什么让别人删除照片。或许是因为我声音高了些,几个青年立即围过来,一人用手捂我的嘴,不让我说话,其 他人反扭住我的胳膊,并将我的手用手铐铐住,把我往远离“领导”的广场中央拽。我挣扎着质问对方,为什么这样对我,我犯什么法,凭什么铐我。其中的一人见 我挣扎着说话,周围有人围观,又用毛巾紧紧地捂我的嘴,让我气都喘不过来,无法说话,嘴角都被弄出了血。还有人用手卡我的脖子。期间,我曾挣扎着问这些人 是哪里的,什么部门的,没有人答复我。
这伙人对我的攻击过程持续了十多分钟。之后,这伙人才给我打开手铐,放开我。手铐被打开后,围攻我 的多人扬长而去。我拉住与这些人一伙的一个穿红衣服的,问他们谁是负责的人,他说他负责,说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有意见可以跟他们走。我质问其什么叫聚 众,我聚了什么众,为什么要跟他走。此人不予理会,挣开我后,与那伙人一起离去。其间,朋友用相机拍这伙人对我的攻击现场,被其中一人用人挡住镜头,还要 抢夺相机。
因为双手被铐住期间我的挣扎,双手手腕被铐子卡出了一道道的血痕,至今未消褪,腕部一直隐隐作疼。(附照片:被铐的双手)
被铐的双手
在 我受到攻击的过程中,朋友曾打110报警。然而,直到那伙人离开,才有接警民警赶来。听我介绍了当时的情况后,民警就回到警车上,径直驾车离去。无奈,我 拨打出警民警用以打过我手机的手机号(13990410159),问:出警怎么就这样完了,攻击我的人是什么人,为什么攻击我,应该告诉我吧?出警民警说 攻击我的人是执行秘密任务的,不能告诉我对方的任何信息,还说我的行为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严重了要负刑事责任的。
出勤民警
民警的出警就这样结束了。这时,围观的民众中有人说:这些人都是一伙的,报警有什么用?其中一人还说:当地的人都是蛮子,太野蛮了。几名围观的当地群众不高兴了:你不要一竹杆扫一船人,当官的代表不了我们老百姓,我们老百姓都是好的。
尽管在受到围攻的过程中竭力挣扎,几乎让我筋疲力尽,喘气都困难,我还是坚持到地震死难者墓园进行了凭吊。在前往墓园途中,遇到几名像我们一样从外地到映秀参观、凭吊的游客,其中一人想必当时也在我遭遇攻击的现场:怎么样,问题解决了吗?难道就这样让人白打了?
连攻击自己的人是谁都不知道,可不是让人白打了嘛!
离开时,当地一个开车的群众说:一定要给这些人上网。
上网又有什么用呢?在回成都的车上,我在想:也许我们的官员出行,不论级别高低,都得像古时那样,由一班衙役开道,撑着“肃静”、“回避”的幡子,民众不得稍许接近,那才叫威仪!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db1fa00100mp1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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