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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文书口称敕,回车叱牛牵向北。一车炭,千余斤,宫使驱将惜不得。半匹红绡一丈绫,系向牛头充炭直。”

这几句诗歌节选自唐代大诗人白居易的《卖炭翁》,因其长期被选为中学语文教材,可以说今日中国人对其相当熟悉。老师在课堂上讲授这首诗时,多半会解释为这是揭露统治者掠夺劳动人民财富的伟大的现实主义作品。如果将这一场景嵌入现代政治、法律话语体系下,那就凭借公权力,征用私人财产。这种行为,在现代不同社会制度下,都是存在的。即使是美国这种对私有财产保护相当有力的国家,在战争等紧急状态下,满足一定的条件,政府即可征用个人财产。征用 (expropriation)或强制购买(compulsory purchase),它与市场上的一般买卖最根本区别就在于具有强制性,财产所有者既不能拒绝出售,也不能任意要价。征用是宪法特别授予政府的一项权力,凭借这种权力,无论财产所有者是否愿意出售自己的财产,也不管他对财产的主观估价如何,政府均可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强行占有私人财产。

因为政府的强制征用,是对私人财产权最严厉的制约,所以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对这种行为进行严格的限制,否则就可能被滥用,来掠夺私人财产。这种限制是:紧急情况的出现是征用动产的事实依据;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与行政首长依照宪法和戒严法宣告战争状态、紧急状态,是行使征用权的形式要件;而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征用财产的一般规定给予补偿,是动产征用的实质要件。三者是缺一不可。

近日,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出台《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这一消息一经报道,就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许多人担心“应急条款”为被滥用,造成某些人对公民合法财产的滥用侵夺。在当下各地政府权力过大并难以受到有效制约、强拆事件层出不穷的情况下,公众的这种担忧不无道理。而笔者以为,省一级政府出台这样的地方法规,首先有违反《立法法》之嫌疑。

《立法法》规定只能制定法律的十种事项,其中包括:(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立法法》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也就是说,法律的立法权限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及政府只能制订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立法法及物权法在法律的位阶上,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该法之所以规定对征收非国有财产,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制订正式法律,而不能由地方政府随便立一个规矩,就是因为财产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事权利,公权力对公民基本民事权利的制约,必须有严格限制,否则必定会出现人权悲剧。试想一下,如果省、县一级的政府随便就可以出台征用私人财产的规定,那么以中国之大,将会出现何种可怕的情形?像江西宜黄那种引起强烈反弹、让地方政府费力劳神的强拆,纳入某个“突发事件”的名目之中,岂不是多快好省么?被拆迁者哪有资格和政府讨价还价呀!

以前文所引的“卖炭翁”为例。且不说皇宫征用或强制购买民间财产是否正当,就算承认在皇权时代,这可以算一个公众予以认可的特权-----大唐朝毕竟只有一个皇帝。但若这种特权不加严格限制,那么必定会被滥用,一些替皇帝办差的人会以权谋私。就是因为当时没有类似现代国家有宪法、立法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对政府征用作出严格限制,一个“黄衣使者”,就能用“半匹红绡一丈绫”,强行换取一车重达千余斤的木炭,而“两鬓苍苍十指黑”的卖炭翁无可奈何。而这车炭是不是真的归皇宫取暖使用,只有天知道。

而且,川省草案中所称的“突发事件”,概念太模糊,给了地方政府巨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突发事件”并不当然地等同战争、自然灾害等紧急状况,而谁能宣布紧急状态,现代法治国家一般有明确的规定,不是某个省长或市长、县长随随便便就能宣布当地进入“紧急状态”。

如果川省这种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民财的先例一开,不但立法法等同于一纸空文------而现代法治国家的标志之一是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抵触,而且可以想见,“手把文书口称敕”的征用“盛况”,不仅会出现在长安城,可能会在神州大地各个角落里出现,那将会引发何种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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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砍柴

十年砍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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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名李勇,上世纪七十年代生于湖南省新邵县一个山村,1993年毕业于兰州大学中文系。先后栖身于北京某上市公司、国家某部委,1999年因国务院机构精简分流到《法制日报》,2008年10月,“告别圈养的记者生涯”, 入语文出版社,开始“四书”生涯:读书、写书、编书、卖书。作家和知名网络人。 我的邮箱是:liy303@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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