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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居北京的作家谢朝平出版了纪实文学《大迁徙》一书,揭露了陕西渭南移民内幕。8月19日当地警方来京,以“人口普查”为名骗开他家的门,将其抓走了,说涉嫌“非法经营”。

看到这条消息,我想到了本人8月13日发表在《南方周末》上的一篇评论《提高诽谤罪的公诉门槛能根治因言获罪吗?》。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前不久作出规定: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笔者认为,这一规定的出台非常及时,也很有必要,有利于维护司法公信力、保障公民人权、防止公权力被滥用。但在文中又不无担忧地提出:“即使上级检察院能严格把关,通过公诉惩治那些冒犯官威者已是‘此路不通’,那么地方官员降尊纡贵,在自己掌控的地盘里提起刑事自诉,其胜算依然很大呀。就算官员们舍弃刑法246条(即涉嫌诽谤罪公安立案、检察院公诉)这一利器,用刑法其他的条款,能否惩治冒犯官威者呢?比如扰乱公共秩序罪、诬告罪或其他罪名。中国传统官家治民的智慧是无穷无尽的呀。”

现在看来,我当时的担忧不幸言中。谢朝平被陕西警方“跨省追捕”,从已经公布的信息来分析,是典型的“因言获罪”。谢的这部书是“自费出版”,即付费给山西《火花》杂志以增刊的形式发行----用出版行内的话来说有“买书号”的嫌疑,增刊也可能违反有关出版法规。据报道,该杂志负责人也承认:“出版部门最终发现此次增刊的不合程序之处。按照规定,出版单位无权擅自出版增刊,出增刊需逐级上报审批,但北京编辑部没有这么做。”但即便如此,违规的只是《火花》杂志,而非谢朝平本人,谢朝平本来拿到的是国家正规的期刊杂志社的出版物,即使违规,他本人也是受害者。这个事件,充其量够得上行政处罚,而且受处罚的只能是山西《火花》杂志社,而非谢本人。

当然,渭南警方也许会说:谢朝平名曰将这些书“送”给渭南当地一些移民,实则是在出售,而他不具备图书发行的资质。就算如此,也仅仅够得上行政处罚,比如没收货品处以罚款。可是,当地官方一旦祭起了“非法经营”罪的大旗,把人抓捕,控制在自己的手里,结局就不容乐观了。要什么证据,何种口供,在公权力通吃一切的今日中国,根本不难办到。有一个很老的笑话流传至今:话说美、俄国、中三国警察进行技能比武。内容是在一个森林里放一只兔子,让警察进去抓出来。美国警察进去,忙活了一个月出来了,说: 我们没有抓到那个兔子。俄国警察进去,忙活了半个月出来了,说: 我想那只兔子已经跑掉了。中国警察进去,只用了3天就出来了,但是提着一只大狗熊。 裁判问:让你们抓兔子,怎么抓狗熊啊?中国警察说:你问它是什么。   裁判问狗熊你是什么? 那头狗熊乖乖地说: "我是兔子"。

这笑话虽然有打击一大片之嫌疑,但民谣、笑话多数时候能比较准确地反映出民意。中国社会一些执法部门如警察、城管,公共形象欠佳的根本原因,并非是中国的执法者素质有什么问题,而是公权力在多数时候很难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一旦公权力难以有效地制约和监督,那么掌权的官家滥用公权力,乃是一种自然的冲动。以批评官家的言论遭罪为例,这些年一些地方官府打击冒犯官威的言论、维护自身高大的形象以及不容别人染指甚至质疑的利益,可以说手法花样翻新,与时俱进。最开始,对采写或散布对自己不利的新闻或言论的媒体及公民,采取的还是较为温柔的“民俗诉讼”,一般人害怕打官司,一告就慌了。可时间一长,大伙儿觉得只要事实清楚,自己又占理,怕他甚的!于是,民事诉讼威慑力不够了,于是一些地方权力部门钟爱刑法246条,动辄出动警察,以涉嫌诽谤罪抓记者、发帖者。这种做法引起舆论哗然,也影响了整个公权力的形象及公信力,最高检察院发文提高了这种罪公诉的门槛。然而,难不倒一些权力部门,刑法那么多法条,想办法找个理由抓人,并不是什么复杂的工程,人类都登月了,这个算啥?

谢朝平案如果不能得到公正的处理,陕西渭南警方的这番创意,我估计将会启发更多的地方权力部门加以效仿和发扬光大。

公权力一日不关进笼子里,那么公民因言获罪的事将不断发生,而官家深文罗织的艺术亦将不断升级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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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砍柴

十年砍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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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名李勇,上世纪七十年代生于湖南省新邵县一个山村,1993年毕业于兰州大学中文系。先后栖身于北京某上市公司、国家某部委,1999年因国务院机构精简分流到《法制日报》,2008年10月,“告别圈养的记者生涯”, 入语文出版社,开始“四书”生涯:读书、写书、编书、卖书。作家和知名网络人。 我的邮箱是:liy303@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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