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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中国传统社会人际交往起码的道德,而在现代民主社会,这一条同样是底线伦理。然而仅仅做到这一点还不够,己所欲,未必能施于他人。就以放爆竹来说。       中国人爱热闹,逢年过节或婚丧嫁娶放爆竹,已经有悠久的历史了,放爆竹对营造节日气氛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喜欢放爆竹,尤其在城市化程度越来越高、人均拥有居住空间逼仄的今日,讨厌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环境、影响休息的居民大有人在,这部分人的数量还在增长。那么,现代社会尤其是都市社会里,政府和居民如何对待放爆竹?这种民俗如何在现代民主社会的框架里得到改良,从而延续生命,实乃是一个很典型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得怎样,可以一斑窥豹地反映出一个政府管理能力的优劣和一个城市、一个小区民主素质的高低。

一个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不能侵害别人的权利。这是现代民主社会的一条原则。但是,我们知道,由于现实社会的无比复杂性以及居民之间日益增强的相互依赖性,有些事,能明确地分出公域、私域,比如一个人躲进小楼成一统,自己在客厅看电视,只要声音不要大到影响隔壁邻居就OK了。而有些事往往很难在自己权利和别人权利之间,找到一条截然的界线。比如放爆竹,哪怕在自家的宅院里,声音足可以影响其他邻居。而有些邻居并不喜欢爆竹声声,那么他有没有权利阻止别人放爆竹呢?如果无权,那么是不是只能坐视自己权利被侵害。如果有权,那岂不是干涉人家从放爆竹中获得欢乐的权利。

在古代中国的农业社会里,这个问题不算突出。一是因为无论南方村寨还是北方院落,一家一户居住相对现代都市距离较远,放爆竹对别人的影响不如现代都市社会;二是在传统社会中,多数人是依附一个个小共同体,或家族或村落,很少有独立主张个人权利的自由。那么“民主”让位于“家主”、“族主”。家长或一族的长老喜欢热闹,爱放爆竹,其他人哪怕并不喜欢,也只能忍着。而在今天,这一情形显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同一个小区里住着,一部分人为什么要忍受另一部分人没日没夜地放爆竹?如此,就需要引入现代民主机制,需要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博弈、协商,从而拿出一个折衷方案。政府在此间,要起到一个公平、高效的裁决者和管理者的作用,既不能大包大揽又不能听之任之。

前些年许多地方政府明文规定禁止居民燃放烟花爆竹,就是一种替老百姓做主的家长式行为。不管有多少人喜欢节日燃放鞭炮,以某部分不喜欢放爆竹的人利益或公共利益为名,一禁了之。如此没有广泛民意作基础的行政行为遭遇反弹在意料之中,后来多数城市不得不开禁。但开禁以后,确实也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比如消防安全,比如对居民生活影响等等。应当说,多数开禁的城市,如北京,对燃放烟花爆竹在时段、地段上作出规定,是综合考虑不同人群利益而作出的折衷方案。政府需要做的就是严格执行规定,并提高城市消防水平。

在一个个小区,同样碰到这个问题。现代小区已经不是某位族长说了算的传统村落,公共事务听从多数人意见和最大限度尊重少数人的权利并不矛盾。那么就需要业委会或居委会这样的民意机构作出决策,并授权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比如严格分时段、分地区燃放。但多数小区有规定,却难以遵守,比如我所在的小区,春节前几天物业已告知在小区门外划定一个区域燃放,远离绿化区和停车场,可效果很不理想,每年春节总有绿化区被爆竹糟蹋。这一方面是因为一些居民不懂得尊重别人权利;一方面是物业公司没有尽到责任,他们害怕得罪人。

我觉得公共媒体在宣传文明燃放爆竹时,除了渲染放爆竹炸伤自己的案例外,重点应放在宣传现代公民社会的常识。做一个现代公民并不很难,只要践行一些现代民主社会的常识即可,比如既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容公权力和其他人侵害;又要尊重别人的权利。从放爆竹开始,一个小区、一个城市能按照现代民主原则解决好这个问题,那么离建设好一个公民社会就不遥远了。如此,社会管理才可能告别“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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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砍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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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名李勇,上世纪七十年代生于湖南省新邵县一个山村,1993年毕业于兰州大学中文系。先后栖身于北京某上市公司、国家某部委,1999年因国务院机构精简分流到《法制日报》,2008年10月,“告别圈养的记者生涯”, 入语文出版社,开始“四书”生涯:读书、写书、编书、卖书。作家和知名网络人。 我的邮箱是:liy303@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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