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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日,内蒙古一件司法裁决“以下犯上”的新闻颇吸引眼球。2009年12月21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郝辛卯有期徒刑7年。判决称郝辛卯利用购股代理人身份,故意隐瞒 出资真相,擅自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侵害了王新民等人出资928万元对价收购的股权。此前的2007年6月14日、2009年6月11日,鄂尔多斯市中院和内蒙古高院两级法院均判决此股权归郝辛卯所有。     对鄂旗法院的判决,相关学者认为这种做法违背了基本的法制原则,应该深挖本案中存在的司法腐败问题。其荒谬之处, 专家们已经从法理上进行了分析,本人不想赘述。有人也举例说国外既有刑事裁决和民事裁决不一致的现象存在,但正如时评人、资深检察官杨涛所言:“对于刑事 判决无罪的案件,民事上可以作出有责的认定;但民事上认定无责的案件,刑事上却不能认定为有罪,因为认定有罪的证据要比认定有责的证据严格得多。”也就是说,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已经判定股权归郝辛卯所有,那么鄂旗法院所裁决的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已经不存在。——这世上哪有自己侵占自己财产的道理?

这件事如果用大白话来形容,就是:我讲理讲不赢你,那么我就找人打你一顿。而鄂旗法院正是充当了打手的角色。

《新京报》报道此事件时,用的标题是《鄂旗法院“以下犯上”折射司法乱象》。我以为,与其说是“司法乱象”,不如说是“权力割据”。

“以下犯上”,是中国以礼制为核心的皇权时代专用词,其强调的是人际之间的身份等级应该受到维护,尊卑贵贱长幼之 间,“下”只能“谏上”,而不能“犯上”,否则就是僭越,乱了规矩。基于这种逻辑,原浙江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长春在受审时,认为副县级法院不能审这样的正处级官员。而如英国法学家梅因所言的那样,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现代法治社会否定了身份、阶级决定论,至少是相 当程度淡化了一个人的身份,承认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基本权利是一样的。因此,基于身份等级的“以下犯上”理论上已经不存在,一个县法院向高官发传票被视为正常。——总统、议员的刑事豁免权和外交人员的司法豁免权由法律明确规定。

在现代法治社会,身份上无所谓“以下犯上”,然而法律层面的“以上犯上”却对整个社会秩序的杀伤力巨大。因为礼制 强调身份等级,所以在身份上不可以下犯上;法治社会强调契约,因此立法和司法上不能以下犯上。否则的话,整个社会人际之间的契约履行就不可能有保障,必然是乱象丛生。因此,下位法不能和上位法抵触,下级法院不能否定上级法院的裁决;相反,上一级立法机构对下级立法机构的法律法规有权审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 院的裁决可以改判,在现代法治国家已是常识。

内蒙古鄂旗法院公然违背这样的常识以及基本的法律制度,所呈现的司法乱象,其根源则是权力割据,也可以说是公权力 私人化。当下,许多地方的公权力已经被分割成一块块蛋糕,由一个个官员拥有。而掌控一个地方或一个部门权力的人,在其管辖范围内几乎可以通吃一切,那么本来应该对行政权力滥用起到防范作用的司法权力,只能成为“二奶”甚至“通房丫头”。这也是我们近年来看到了一个个“土司化”的地方长官的原因,这样的长管可以为了个人的利益,动用管辖内的一切暴力资源,如警察、法庭,警察权和司法权从公共性变成某家某人拥有的私有物,也就毫不奇怪了。如《水浒传》中高太尉 诬陷林冲持刀闯入白虎堂试图谋杀他,仗义执言的开封府办案孔目孙定愤怒地对开封府尹说:“这开封南衙难道不是朝廷的?是高太尉他们家的。”

在这种公共权力成为被蚕食的公共牧地情形下,“讲理”的规矩,即法律和司法的统一性,以及立法和司法层面不可“以 下犯上”的原则,就一再被破坏。司法审判活动的“主客场”形象已屡见不鲜,而行政部门根本不在乎司法机关的裁决也很常见。像鄂旗这种“以下犯上”的判决,只是权力割据的进一步体现而已,没有什么奇怪的。而到了这一步,掌握权力的人,往往有种滥用权力的冲动,尤其是滥用权力的风险很小,“身怀利器,杀心自 起”。通过正常的程序“讲理”多麻烦呀,而且未必讲得过人家,那么用手中的暴力,一下子就可以使对方就范。于是,我们看到了,县委书记认为自己被记者的报道诽谤了,不去提起民事诉讼维权,而是直接让手下的公安去抓捕。鄂旗法院判了郝辛卯七年徒刑亦是这样,在中院、高院你讲理讲赢了,有啥用?我直接让你坐 牢,没收你的财产,岂不是简单干脆?

如果任由这种权力割据现象蔓延,让“最后说理的地方”——法院,也成了暴力为王的丛林,那后果不敢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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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砍柴

十年砍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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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名李勇,上世纪七十年代生于湖南省新邵县一个山村,1993年毕业于兰州大学中文系。先后栖身于北京某上市公司、国家某部委,1999年因国务院机构精简分流到《法制日报》,2008年10月,“告别圈养的记者生涯”, 入语文出版社,开始“四书”生涯:读书、写书、编书、卖书。作家和知名网络人。 我的邮箱是:liy303@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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