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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舒立和她的团队在离开《财经》几个月后,终于几乎是整建制地进入《新世纪周刊》。我一直认为,不要把胡舒立离开《财经》过于悲情化,胡舒立主编的《财经》创造的成就在今日中国本身就是一个奇迹,这个奇迹能存在这么长时间,胡舒立和其团队乃至读者或许心有不甘,但应该是超出预期了。

舒立和其团队进入《新世纪周刊》后的,带来了一个麻烦,就是《新世纪周刊》原来员工的劳动权益问题。我不知道《新世纪周刊》的老板和舒立,和原来的员工究竟做了何种交流及博弈,单就目前的信息来看。你可以用“春秋责备贤者”的态度来责备舒立急于掌管《新世纪周刊》从而导致了原来员工的下岗。-----做道德的评判是每个人的自由。但有人指责“发生这样的事,实在是太令人惊叹了,完全不符合契约精神,也缺乏程序正当性。”

对这样的评判我不敢苟同,不但从法律上来说,胡舒立不用对原来员工的劳动权益负一点责任,我认为胡舒立这样做也道义上也不应对其苛求。

和原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是《新世纪周刊》的老板,而不是新任的经理人胡舒立,那么劳动纠纷只可能存在于原来员工和《新世纪周刊》的老板之间,胡舒立是没有关系的第三人。就如业委会聘请了新的物业,让其尽快进驻小区,和原来的物业的合同还未到期,那么老物业只能向业委会而非向新物业主张权利。

凭现在的信息我不能判断《新世纪周刊》原来的员工是被解聘了还是被下岗,其实二者是不同的。有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至少要提前一个月告知解约决定与理由,在双方未解约条件的情况下,原来的采编人员依然是《新世纪周刊》的员工。这种说法是没错的,但是《新世纪周刊》的员工并不等于就是该周刊的记者、编辑,必须出现在新一期周刊的版权页上。老板有调整工作岗位的权力,如果《新世纪周刊》的资方让原来员工离开现在周刊的采编岗位,但依然保留该周刊员工的身份,发给相应的薪酬,如此尽管不厚道,但这样做还真不违法。

当然,理想的状态是胡舒立协助资方妥善解决好和原来员工的劳动合同问题。但这不是胡舒立法定责任,甚至不是其道义上的责任。固然有人可以指责胡舒立的进入间接地伤害了另一帮新闻人的利益,相煎何急。若讲到道义责任,胡舒立对她带来出来的原《财经》的采编、经营团队,更负有一种道义责任。这些人是基于对胡舒立的信任乃至新闻的理想,跟随胡舒立出埃及,胡舒立当然有责任让他们尽快获得新闻平台,使他们的权益尽量少受损失,从而维持这个团队的稳定性,尽早进驻是必然的选择。既然是讲道义责任,当然就要分亲疏远近,一个人对自己亲近的人命运关注总要胜过陌生人。

说到底,胡舒立进入《新世纪周刊》,未能出现对新旧两帮员工两全其美的结局,归根结底是中国并没有一个比较稳定的媒体人职业共同体。同样在新闻圈里搵食,不同媒体和不同媒体人之间在价值观、职业操守、专业素养方面差别甚大。由此,某些媒体乃至某些媒体界领军人物其不可替代的特质才有过高的价值。比如南方报系、比如湖南卫视,比如程益中先生和胡舒立女士带出来的团队,等等,与寻常的机关报、寻常的行业报比如以不惹麻烦至上的媒体负责人和新闻团队几乎像干的不是同一个行当。他们的荣耀反衬了整个传媒界普遍的平乏庸碌,如此,像胡舒立这样的新闻领军人物要做一番事,首要的因素是要保持自己团队的筋骨尚存,精气神不散,而不可能如职业经理人那样,轻轻松松从人才市场上整合一支新的团队。

对胡舒立团队接手《新世纪周刊》,业界普遍认为其坚守新闻理念,创造好的经营业绩应当不成问题,担心的是对非市场风险的抵御能力。但世上没有谁是可以抵御所有风险的金刚之身,能够坚守下来就值得鼓励和欣喜。人总是要死的,总不能因为会死就不愿精彩地活几十年。未来,难以预知;那么,把握好现在吧。

祝福胡舒立和她的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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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砍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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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名李勇,上世纪七十年代生于湖南省新邵县一个山村,1993年毕业于兰州大学中文系。先后栖身于北京某上市公司、国家某部委,1999年因国务院机构精简分流到《法制日报》,2008年10月,“告别圈养的记者生涯”, 入语文出版社,开始“四书”生涯:读书、写书、编书、卖书。作家和知名网络人。 我的邮箱是:liy303@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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