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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他人进行人格贬损,就是俗话常说的“搞臭一个人的名誉”。两人相互攻讦用这一招,在中国是有古老传统的,因为中国人好面子是天下第一。比如,我少年时代在乡下生活,常能看到这一幕,两位农妇为了一棵树或一只鸡的归属争吵,一方输理了,不能举更有力的证据证明财产是自家的,于是破口大骂对方“偷人”云云。

不过恐怕这类现象只能在三十年前守旧、闭塞的农村是常态,今日已很少见。因为新一代的农村女青年,多数出去打过工,见过世面,知道了一些现代社会的文明规则,晓得有理说理,没理却泼妇骂街其实是很丢人的事。

如果,这一幕今天还出现在应该神圣的法庭上,那会怎么样?据《新京报》报道,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罪近日在重庆江北区法院开庭,经过激烈而漫长的辩护后,女公诉人幺宁在最后陈词中,说被告人李庄在重庆期间,龚刚模家属曾经安排他在一家四星级酒店五六千一晚嫖宿。此语,不但激起了被告人及被告人律师极大的愤怒,因引起舆论哗然。

说这话的人可不是没文化没见识的农妇,而是毕业于知名政法院校、曾被评为“十佳”公诉人的女检察官,她竟然违背了连一般公民都知道的司法常识。难怪辩护律师反驳道:“你这是法律审判没有证据了,搞道德审判。这与今天的案子有关吗?”且不说证据是否支持李庄犯了伪造证据罪,也且不说李庄是否真的嫖娼。指控某人嫖娼,必须出示证据,哪怕这人是杀人恶魔。即使有李庄嫖娼的证据,那也是治安案件,与本案无关。公诉人只能围绕《起诉书》所列的罪名进行指控,而不能信口开河,用“嫖娼”这种泼污水的方式来彰显自己的正义。在公民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的这天,这一招不但难以取得公众的喝彩,反而会使自己作为法律人的职业操守、业务素质受到广泛质疑。

应当说,人格贬损在中国历史上有杀伤力,道德审判也曾屡见不鲜。-----这是前现代社会的常态。中国长期是礼法社会,礼法社会强调的是以道德治国,以恐吓驭民。官家提倡父慈子孝、三从四德的儒家道德,主要目的就是要老百姓听话,维护尊卑贵贱的社会等级。而一旦解决争端和纠纷如现代社会那样只讲证据,那么就等于所有人是平等的。因此读圣贤书出身的官员可以引《春秋》断狱,而民间社会中,道德上搞臭一个人杀伤力很大。

四十余年前的“文革”,年轻的“红卫兵”打着的是“革命”和“破旧”的旗号,但他们对“阶级敌人”的惩罚方式却是帝制时代的翻版,即政治上戴大帽子加人格上贬损。古代的科道官要上奏弹劾某人,两大杀器就是指控对方“欺君”和“行为卑下有违名教”。红卫兵批斗某个女干部或女知识分子,喜欢一方面挂牌说人家是“反革命”,一方面说人是破鞋,给剃“阴阳头”。

无论帝制时代还是“文革”时期这类做法在今日中国尽管有残留,但幸运的是,其杀伤力在减弱,这说明中国在进步。现代社会当然不能搞道德虚无,但在我看来,要把个人私德和社会公德特别是职业道德分开。嫖娼当然不是件光彩的事情,作为一个女人,幺检察官在私人的场合完全可以指责这种行为,表达自己的情绪。但这种行为对社会的伤害小于一个人违背起码的职业道德。试想一下,一个私下里嫖娼但极力维护当事人利益律师和一个行为检点但出卖当事人利益律师相比,一个私生活不甚检点但能公正执法的法官和一个人从不红杏出墙但接受贿赂枉法裁判的法官相比,哪一个更缺德?

法庭上法官、检察官、律师分工不同,检察官和律师常处于激烈对抗中。但一个法治社会,在各案中法官、检察官、律师有分工乃至对抗,但整体目标是呈现真相、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律正义。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部分,法官、检察官、律师遵循的是相同的规则。哪一方破坏法律规则,尽管可能取得一时一地的胜利,但伤害了整个共同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人们对司法公正没信心,法律没有了尊严,谁还尊重法官和检察官以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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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砍柴

十年砍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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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名李勇,上世纪七十年代生于湖南省新邵县一个山村,1993年毕业于兰州大学中文系。先后栖身于北京某上市公司、国家某部委,1999年因国务院机构精简分流到《法制日报》,2008年10月,“告别圈养的记者生涯”, 入语文出版社,开始“四书”生涯:读书、写书、编书、卖书。作家和知名网络人。 我的邮箱是:liy303@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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